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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拍卖成功被叫停 竞买人状告兰州市安宁区政府胜诉
日期:2015年10月15日 作者:李辉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文章点击数: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李辉)当竞买人与拍卖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保证金、拍卖佣金及拍卖成交款共计4861398元后,却横空收到一条由区政府下发的停拍紧急通知。于是,钱给了,拍卖到的商铺却被冠以各种理由不交付。10月13日,记者获悉,近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了该起拍卖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兰州市安宁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委托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对“安宁区政府家属院”临兴安路一层营业用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估价为每平方米9060元,总价值14496000元。2011年1月15日,房改办向第三人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拍卖公司)发函委托其拍卖位于安宁区兴安路(原153路)区政府新建家属区一层临街商铺。同年3月1日,房改办与第三人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4月20日,第三人拍卖公司在报刊上发布拍卖公告,拟公开拍卖该商铺;4月26日,房改办向第三人拍卖公司发出委托书,其委托拍卖的商铺底价为每平方米9060元。雷某、王某、许某、陈某共同委托刘某为竞买人报名联合参加竞买,同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纳了竞买保证金。2011年6月3日,刘某以最高价9180元/平方米成功竞得该标的七间商铺。同日,刘某等与第三人拍卖公司分别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拍卖成交后分别先后缴纳保证金、拍卖佣金及拍卖成交款共计4861398元。

  2011年6月22日,房改办向第三人拍卖公司发出关于停止区政府兴安路商铺拍卖的紧急通知,停止办理各项拍卖手续。2012年7月18日,城投公司向第三人拍卖公司提供其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同年7月27日第三人拍卖公司扣除原被告拍卖佣金后,向城投公司缴纳4700098元。后刘某等于2013年2月26日、2014年8月15日多次找区政府、城投公司、第三人拍卖公司要求移交房屋均未果,遂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区政府反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由城投公司返还金额4700980万元给第三人拍卖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拍卖后标的物成交价高于标的物保留价,故拍卖行为亦合法有效。也就是说,法院对刘某等诉请区政府移交七间房屋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的主张予以支持。另根据此次拍卖的《拍卖手册》之规定,区政府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出让标的,应承担自2011年8月起未移交房屋给刘某等造成的损失。综上,法院一审宣判:房改办与第三人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有效;区政府向刘某等移交拍卖商铺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还应与城投公司给付刘某等损失共计1345008.88元;驳回区政府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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