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湖北碳市场均引入了一级市场拍卖机制,底价分别为60元/吨和20元/吨。为何两者相差如此之大,拍卖底价确定的方法是什么,对市场会产生怎样的作用?笔者在此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
拍卖底价是一个非常强烈的价格信号,是政府建立市场预期的重要一步。一般而言,当市场上没有清晰的参考价格时,就可以考虑设置底价。所以加州碳市场设置了底价,而EU ETS却没有,因为EU ETS已经具备了较成熟的二级市场,设置底价只会破坏已有的价格发现机制。因此,拍卖底价是政府建立市场预期中的辅助工具,是在二级市场供求关系尚未建立时的一种过渡手段。但从长期来看随着二级市场的成熟,供求关系的确定,底价政策应该逐渐放松或退出。
如果政府决定采用底价政策,那么如何计算价格?底价实际上是碳价格有效区间的下限。通常而言,我们是先估算有效价格区间,也就是理论上的碳价格(影子价格)。这个价格的估算有两种依据:一种是根据减排成本;二是根据相似市场价格;
在工程界广泛流传的一种错误观点是以为碳价格可以用企业或项目的平均减排成本来计算。事实上,碳价格反映的是市场可以激励的最昂贵的单位技术减排成本,这其实是一个边际成本的概念,而不是平均成本。然而估算各种技术的减排成本是一件代价很高的事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估算,而专家估算又很不靠谱。所以,用减排成本来测算碳价格是一个不太可靠和经济的方法。
由于碳价格本质上取决于供求关系,所以对其估算可以采用更加简单有效的方法。首先确定碳价格的激励目标,通常碳市场所激励的减排行为包括三种类型:燃料转换,技术改造与能效提高,新建减排项目。
其次,寻找市场上其他已经被证明有效的相关价格信号,确定可行的价格区间。比如合同能源管理补贴,CER价格,相似市场价格等,这些价格已经被市场证明是可以对企业的减排行动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
以某省为例,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寻找到的有效价格信号分布在30元/吨到123元/吨之间。考虑到该省的主要减排潜力来自于能效提高,因此具有较强激励作用的价格中位数保守为90元/吨。底价则可以在这个数字上打一个折扣。
在设定底价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拍卖比例,而这与企业承担成本的能力密切相关,不同行业应该采取不同的拍卖比例,以避免出现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停产或者亏损的情况。碳市场应该是一种调节性政策,而不是破坏性政策,淘汰落后产能这种强硬的政策目标并不是碳市场的功能所在。
底价的设置具有很强的政策偏好。广东采取的是高底价模式,湖北采取的是低底价模式。拍卖收入的使用方法会对底价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效的资金再分配可以显著增加市场红利,允许较高的底价存在。但在中国的财政制度之下,这是一个很大的困难。拍卖收入通常被束缚,无法有效回到碳市场中,这极大的限制了拍卖方法的应用。因此,拍卖底价、拍卖比例以及收入再循环方式,这三个要素要通盘进行设计,共同决定了企业实际承担的碳成本,决不可舍本求末。
最后一个问题是,底价会如何影响市场价格。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底价有多低,拍卖成交价基本上都是在底价附近,加州、广东和湖北均是如此。这一现象还是由预期来决定的,因为企业会深信底价代表了政府希望的碳价格范围,代表了供求关系的设计情况,因此会令人惊讶的投出相同价格的标的。
所以市场设计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好的预期,政府的一切不良行为都会在预期中得到反映,从而破坏市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