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拍卖标准化委员会年会中,中拍协总结了拍卖行业1项国标、5项行标的建设成果,并对《拍卖术语》、《拍卖师操作规范》、《不动产拍卖规程》以及《机动车拍卖规程》4项新行标的宣贯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其中,作为基础性行业标准,《拍卖术语》有着特殊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于此,本刊特别请编制组对于《拍卖术语》的编制思路、基本内容做了解读和释义,以期帮助拍卖企业对《拍卖术语》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提供帮助。
《拍卖术语》标准的编制思路
2009年5月,经商务部同意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拍卖业通用术语”标准编制组,负责标准起草编制工作。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命季涛担任编制组组长,田涛、顾庆宏、洪廷宇、郝渊晓等任组员共同参加起草工作,并将该标准名称修改为为《拍卖术语》。
《拍卖术语》行业标准作为行业基础标准,它的编制对拍卖行业业务经营的规范、统一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编制拍卖行业各专业化标准文件打下基础。《拍卖术语》行业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国拍卖业与世界各国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拍卖术语》标准的编选原则
从《拍卖术语》标准开始起草到正式实施,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标准编制作组利用各种机会多次征求法律、拍卖理论、标准化、英语以及拍卖实践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历经数次修改才得以完成。
拍卖术语的编制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拍卖企业日常经营文书中经常用到的概念名称;
第二,《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中没有定义,拍卖企业实际当中又经常遇到的术语名词;
第三,《拍卖法》已有明确定义的概念一般不再收录;
第四,拍卖运作实际当中有时遇到,但没有形成普遍共识的名词概念不予收录。
部分拍卖术语的编选和释义
在我国,艺术品拍卖企业和非艺术品拍卖企业在运作当中常常使用不同的术语名词,艺术品拍卖名词的来源多来自发达国家或香港的拍卖行业的习惯用法;而非艺术品拍卖的术语则多来源于我国的《拍卖法》。因此在编制《拍卖术语》时,只要《拍卖法》上有规定或提及的,编制组一般都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国际上的惯例来选择和定义。比如:
艺术品拍卖经营中多把介绍拍卖标的的文件称为“图录”,但非艺术品拍卖中拍卖标的介绍材料则一般不一定有图,也不叫图录。因此,编选时统一定义为:“2.12拍卖标的目录”——“拍卖人制作的介绍拍卖标的的图文资料”。
另外,过去大家多把拍卖前的展示称为预展,尤其在艺术品拍卖企业中更加通用,这个名称实际上也是来自于国外英语的“Preview”。但我国《拍卖法》中有这样的表述“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因此,编制组在术语标准中采用了“2.17拍卖标的展示”,并在定义中加进了预展的含义:“拍卖人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预展与咨询”。
在国内艺术品拍卖中,经常把现场“落槌价”加上买受佣金后的实际买方付款价作为成交价报出,因此在社会上常常与“落槌价”混淆。《拍卖术语》标准在编制中则将拍卖师现场的“落槌价”定义为“2.30成交价”——“拍卖师以落槌等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今后拍卖企业如果需要加上买受佣金时则需另行说明。
“2.23估价”也是引进到标准中的一个术语。过去在国内艺术品拍卖中“估价”十分常用,在非艺术品拍卖中则多用“参考价”、“评估价”,我们这次选用了“估价”,其定义为“拍卖人估算的拍卖标的交易价格”。
如果有些名词在《拍卖法》中的规定与我们习惯了的东西不一样时,我们都依照《拍卖法》来确定术语。比如,过去大家习惯把拍卖会前拍卖师宣读的竞买事项叫做“竞买须知”,这个词实际上是来自于艺术品拍卖的习惯的,但这次根据《拍卖法》中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的表述,确定了“2.14竞买注意事项”的术语,并定义为“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须知的事宜”,实际上取代了“竞买须知”的名称。
在《拍卖术语》标准的编制中,有些术语是法律法规上没有规定的,但在国内拍卖业实际应用中已经有了许多习惯用法,实际当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不应该被忽视,因此也把它们引入了进来。比如:
把佣金分成了“2.9委托佣金”和“2.10买受佣金”两项,这里实际上是强调了佣金的两部分来源和合理性,同时也遵照国外拍卖业有区别买卖两项佣金的行业习惯。
“2.19竞买协议”,定义为:“拍卖人与竞买人对拍卖活动中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
“2.10竞买保证金”,定义为:“竞买人于拍卖前交纳的担保款项”。
《拍卖法》中没有拍卖企业对于不能到场的竞买人提供的委托竞买的服务的条款,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中开始有了这项服务的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编制组在标准中则予以了定义:“2.21委托竞买”——“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注: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通常包括现场举牌竞价、电话委托竞价、网络竞价等。”
“2.26投标式拍卖”经常在国内的拍卖实践中使用,但一直没有定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体现,编制组这次引进到《拍卖术语》标准中,并定义为:“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密封出价后,经拍卖师公开确认最高应价的竞价方式”。
“2.27起拍价”是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也引入到《拍卖术语》标准中,定义为:“拍卖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竞价起始价格”。
“2.28竞价幅度”,这在拍卖实践中是离不开的,有时也称为“加价幅度”或“竞价阶梯”等,但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涉及,编制组则选定了“竞价幅度”,并定义为“在拍卖中设定的竞价阶梯”。
“增价拍卖”、“减价拍卖”也属于常见的国际通用的拍卖形式。编制组定义了”2.24增价拍卖”——“价格由低向高的竞价方式”和“2.25 减价拍卖”——“价格由高向低的竞价方式”。
国内司法委托拍卖中常有“拍卖中止”、“拍卖回复”和“拍卖终止”的行为,为了便于拍卖文书中进行描述,编制组在《拍卖术语》中选择了“2.31拍卖中止”、“2.32拍卖恢复”和“2.33拍卖终止”的术语。
《拍卖法》第61条,是社会上关注、争论最多的一点,为了强调拍卖企业对于拍卖标的瑕疵的责任承担的重要意义,编制组引进了“2.16瑕疵不担保声明”。在选定和定义过程中我们也查询了国外拍卖行业相关的条款,从而定义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做出的不保证拍卖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的声明”。
编制组还采用了拍卖文书和拍卖师主持中中常采用的“应价”概念,增添了术语“2.29应价”——“拍卖会中竞买人响应报价的价格表示”。
《拍卖术语》英语翻译的原则
为了使《拍卖术语》行业标准既可以体现和覆盖中国拍卖业经营的实际状况,同时也能够尽量接近国际上的操作规范,《拍卖术语》编制组查阅和调研了国际上一些拍卖行业协会、知名拍卖企业制定的拍卖术语、词汇以及相关规定。其中有:《美国拍卖师协会的拍卖术语》、《英国房产拍卖网拍卖术语》、《苏富比拍卖行拍卖术语》、《英国BBC广播网拍卖术语》、香港佳士得拍卖行《业务规定》、香港苏富比拍卖行《业务规则》等。编制《拍卖术语》行业标准的英语翻译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英语表述。
一直有人提出,《拍卖术语》标准中能否采用国内出版的一本《拍卖法》英文版的翻译,专家研究论证后认为《拍卖法》英文版的翻译工作是对拍卖行业完全不了解的翻译人员完成的,因而,生搬硬套了一些国际贸易的词汇或法律名词,这是无法进行国际上拍卖行业的交流沟通的。因此,编制组还是直接采用国际上艺术品和非艺术品拍卖惯用的英文术语表述,作为《拍卖术语》标准的对照英语翻译。比如:
关于“委托人”的翻译,遵循了国际上拍卖业的习惯,用“卖家”来进行翻译,即“seller”;
“买受人”的术语则用“买家”含义的英语“buyer”;
“拍卖标的”用“拍卖品”的英语翻译:“lot”;
“委托佣金”和“买受佣金”则依照国外习惯的区别用法,前者译为“commission”,后者译为“buyer’s premium”,在此以强调双方佣金的存在和区别;
“拍卖标的目录”采用了国际上拍卖“图录”的英语:“catalogue”;
“拍卖规则”没有直译,采用了国际上“业务规定”的英语:“conditions of business”;
“瑕疵不担保声明”在拍卖行业和国际贸易都有专有词汇:“‘as is’declaration”;
“竞买保证金”采纳了“竞买抵押金”含义的英语:“bidding deposit”;
“委托竞买”没有采用英语直译,而用了国际拍卖惯常术语:“absentee bid”;
“保留价”一词原来就是译自于国外,再译回去:“reserve price”;
“增价拍卖”采用大家习惯的“英格兰式拍卖”的翻译:“english auction”;
同理,“减价拍卖”采纳“荷兰式拍卖”:“dutch auction”;
“投标式拍卖”按“密封投标拍卖”的含义翻译:“sealed-bid auction”;
“起拍价”则采取国际拍卖的习惯:“starting price”;
“成交价”用的是“落槌价”:“hammer price”;
“成交确认书”没用直译,而用了“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来自:中拍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