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登记明示风险,法院驳回买受人赔偿请求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不构成欺诈,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拍卖合同、退还价款和佣金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拍卖广告,想购买几幅字画进行投资,于2010年6月13日前往被告在北京饭店举办的拍卖会参加竞拍,当天拍下两幅字画:程璋的《马上封侯图》和林则徐的行书,共计花费12万元,并向被告支付了佣金1.44万元。事后,原告又到另一家拍卖行想将这两幅字画拍卖出去,但被告知这两幅字画为赝品,被告以真品的售价拍卖赝品,明显存在恶意欺诈的意图,故原告起 诉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字画价款12万元,返还佣金1.44万元,赔偿原告一倍的字画价款及佣金13.4万元。
被告辩称,在原、被告签署的《竞买人登记表》背面,被告以加粗字体大写“重要提示”的方式进行了声明,内容为:自行审视拍品,拍卖会前,竞买人应对拍品进行详实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其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至此被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已经符合了法定免责的条件,不承担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无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而原告也在注有“重要提示”的竞买人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其已知悉拍卖风险。而后原告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没有签字、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文字有可能是被告事后添加的理由否认被告向其告知过免责声明,因原告无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