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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12月25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拍协 文章点击数:

 

 

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加强对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拍卖师资格考试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下设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专家组成。

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设置考试科目、确定考试形式、提供考试大纲等与考试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命题、监考及评卷等考试具体工作。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颁发证书。

第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主持技巧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试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参加考试命题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签署《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命题保密保证书》。

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国家级专业保密印刷厂承印。

第三章  报考资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拥有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三年以上的在校生;

(四)品行良好;

(五)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

(一)被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二)以往年度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第十二条 考试委员会应在考试举办之日的前三个月发布拍卖师资格考试公告。

报考人员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公示合格的人员名单,由被公示的人员自行打印《拍卖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应携带《拍卖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学历证书或在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验;审验合格的,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拍卖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上加盖考务章。

第十四条 考生应按照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拍卖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笔试考试的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主持技巧考试应根据考试要求设置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监考时须佩戴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于考试前2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提示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单位和准考证号。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清点本考场试卷,核对无误后,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沿密封线密封装订。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犯考场纪律的,应及时制止,将违规情况记入考场记录单。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复制拍卖师资格考试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五章  笔试评卷与登分

第二十条 笔试评卷人员由专业人士组成。参与命题的人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评卷登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笔试评卷人员应严格按照经审定的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评卷应由多人完成,专人评专题,不得一人评阅全卷。评卷人员严禁在评卷中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应在拍卖师资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的,由复核人员在登分复核人栏签字;登分有误的,由复核人与登分人共同确认后,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更正。

第二十五条 笔试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内,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可受理查卷申请。查卷范围包括:试卷总分、题目合分。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科目,考生可于次年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章  主持技巧考试评分与登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专业人士组成主持技巧考试考官库,考前从考官库随机抽取若干名考官组成主持技巧考试考评组。

第二十八条 考官应按照主持技巧考试标准给考生客观、准确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如实记录主持技巧考试考官的评分,考官并根据考试规则确定考生的主持技巧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人员核对主持技巧考试成绩与考官现场评分记录。登分无误的,由复核人员在登分复核人栏目签字;登分有误的,由复核人员与登分人员共同确认后,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更正。

第三十一条 主持技巧考试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主持技巧考试办公室可受理复核申请,复核范围包括:总评分、各项评分。

第三十二条 主持技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科目,考生可于次年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考生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章  公示、发证

第三十三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经核定的当期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七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举报考生违规违纪的,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示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及图像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后,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由考试委员会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公告。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办公室建立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资料管理档案。信息资料包括:报考人员基本情况、考试科目、考场号、准考证号、考场纪录和考试成绩单等。储存考试成绩信息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篡改。

第三十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信息属机密资料,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试卷保存期间为一年,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或对外发布。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考试委员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2017〕第31号令)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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