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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
日期:2018年01月09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拍协 文章点击数: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机动车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确保拍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行业信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守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机动车拍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守法合规】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维护信誉】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所属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条【行为举止】
从业人员对待客户应当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第六条【业务素质】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机动车拍卖基本业务技能,了解机动车生产、评估、检测、维修、保险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商务、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积极考取有关专业证书。

第七条【企业管理者】

企业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对行业健康发展负有责任感,坚决抵制违规经营、恶意竞争等现象。加强机动车拍卖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与自身企业的业务特点,创新拍卖模式。

第八条【拍卖师】

主持机动车拍卖的拍卖师,应当知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约,掌握机动车拍卖相关专业知识。

拍卖师在从事机动车拍卖时,不得为未取得商务部门拍卖经营许可的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拍卖标的涉及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主持拍卖前查看有关审批文件。

第九条【商业贿赂】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贿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条【保密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对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实施侵犯其它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正当竞争】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 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其它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属拍卖企业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诚信自律】

从业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以操守为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恶意降低佣金、不收取佣金、诋毁其他企业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2.进行虚假陈述或不当宣传;

3.私自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4.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5.委托所属企业拍卖自己的物品;

6.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操纵市场价格;

8.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拍卖记录;

9.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10、向竞买人刻意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属企业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所属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附则】

本守则是评判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水平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对于从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而本守则未能涵盖的问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予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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